为了加强学院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促进学院教学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学院的办学质量和效益,学院成立教学引导委员会。为明确教学引导委员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引导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责
教学引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引导、参谋、咨询机构。教学引导委员会总的工作职责是:分别负责对学院教学的重大问题进行学术和政策研究,提出引导、咨询和审议意见,并参与教学管理的决策等。具体包括:
1.审议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整体规划以及办学的中长期发展计划。
2.对学院普通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供学院领导决策参考。
3.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改造方案,研究生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引导各层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的确定、教学计划的修订和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
4.积极研究、推广教学改革经验,提出重大教学改革方案。
5.引导建立和完善各类、各层次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审议各类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6.接受院长委托,审议与处理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情。
第二条 教学引导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担任本科教学引导委员会委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2.熟悉国家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本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了解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动态。
3.治学严谨,教书育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科研与教学成绩突出。
4.热心教学研究,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支撑教学改革。
第三条 教学引导委员会的组成成员
主 任:李劲松
副主任:张艳辉
秘 书:隋剑飞
成 员:杨 桦 毛 君 陈 晶 单士锋 闾文娴
游 艺 宋广亮 汪琳琳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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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九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