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外聘教师教学规范性,充分发挥外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音乐舞蹈学科特点及音乐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条件
音乐学院外聘教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纪律,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具有硕士研究生(特殊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对口,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3、专业素质高,专业技能过硬,教学能力强,有较强的教学实践和舞台表演实践经验。
4、自觉遵守学校、学院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
5、热爱学生,诲人不倦,衣着整洁,语言文明,教书育人。
二、外聘教师程序
音乐学院外聘教师按如下程序聘用:
教学系(教研室)根据学年、学期教学工作安排及教研室实际情况提出外聘申请 → 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 → 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 → 对外发布、联系外聘教师信息 → 外聘教师专业技能及教学能力考查 → 学院教学委员会、党政联席会确定 → 上报学校职能部门(教学部、教工部)
三、外聘教师待遇
音乐学院外聘教师的课时津贴实行包干制,由学校、学院按有关规定实行学期结算,统一支付。具体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专业实际,由学院与外聘教师参考如下标准协商确定。
硕士研究生、助教:50--60元/学时
讲师、三级演员:60--80元/学时
副教授、二级演员:80--100元/学时
教授、一级演员:100--200元/学时
特殊人才课酬津贴可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报学校同意后按特殊人才标准实行。
四、外聘教师管理
1、学院确认后,外聘教师需按学校、学院有关要求提供外聘教师信息资料(包括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教学经历、获奖情况、科研成果、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
2、编入相应教研室,由教研室安排具体教学工作。
3、外聘教师因病、因事调停课的,须提前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按在编教师调停课程序进行。
4、遵循教学规律,严谨施教,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进度,未经教研室、学院同意,不得改变授课内容和进程。
5、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缺课、私自调课、找人代课。
6、外聘教师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按照《重庆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7、外聘教师有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及时解聘:
⑴学期内上课迟到、早退达三次的。
⑵无故缺课一次的。
⑶学生评价30%以上不满意的。
⑷向学生推销乐器、教材等,学生反映强烈的。
⑸擅自组织学生外出从事商业演出及其它展演活动的。
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附则
1、本办法由音乐学院负责说明。
2、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发布发布实施。
音乐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