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音乐学院研究决策问题的程序,保证音乐学院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校院二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重文理院2009-1号)》、《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校院二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结合音乐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音乐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党政联席会议(院务委员会)制度。音乐学院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是音乐学院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成员)为正副院长、党总支正副书记、院长助理。院务委员会的组成除上述人员外,还要有专家教授代表参加,院务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院长担任。系主任(教研室主任)、院工会主席、党总支纪检委员、党支部书记、院团总支书记等可列席党政联席会议或院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院务委员会主任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
音乐学院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扩大到党总支纪检委员、系主任(教研室主任。
第三条 音乐学院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1. 音乐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指标分解与总结和学院规章制度修订;
2. 音乐学院经费预决算、经费管理使用的重要事项、收入分配方案等;
3. 音乐学院教学、科研、学生教育、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项目或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等重要事项;
4. 音乐学院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5. 音乐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岗位设置方案;
6. 音乐学院科级、副科级干部的推荐,系或系级教研室、学科专业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7. 音乐学院人事调配、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8. 音乐学院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
9. 音乐学院招生计划的编制、学生就业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 音乐学院社会服务或对外合作交流中的重要事项;
11. 音乐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与奖惩;
12.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音乐学院下列问题,必须经过院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1. 音乐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
2. 音乐学院经费预决算、经费管理使用的重要事项、收入分配方案等;
3. 音乐学院院内设机构与岗位设置方案;
4. 音乐学院招生、就业、创收和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的重要事项;
5. 音乐学院科级、副科级干部的推荐,系或系级教研室、学科专业负责人的选拔;
6. 音乐学院人事调配、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7. 音乐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与奖惩;
8. 音乐学院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六条 音乐学院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学院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第七条 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与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前准备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八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学院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为正常的沟通渠道和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音乐学院原则上每个月应召开一次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情,特殊需要时可临时召开院务委员会。
第十条 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若实际到会人员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
第十一条 根据议题的不同,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分别主持。关于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干部的教育管理与任免建议等议题,由书记主持;关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议题由院长主持。院务委员会会议由院务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职务晋升、出国、培训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案。
第五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在决定事项时,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有重大分歧,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或根据所议事项请示有关分管校领导。对干部和人事的任免推荐,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议参加者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尚未作出决定的议题。对作出决定的议题,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与会人员阅签后存档。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及时向联系的校领导报告。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及时向其转告会议情况和决定,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各种形式向全院师生员工公开。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实行
第十八条 凡经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贯彻实行,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在具体实行党政联席(院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定要改变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并进行确认。
第七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条 在会议讨论问题时,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现象。
第二十一条 会议形成决定、决议之后,班子成员不得公开发表与会议决定、决议相反的意见。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后,应当服从多数人通过的决定、决议。允许保留不同的意见,也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二十二条 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说明权属音乐学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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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修订)